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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一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三十 日

K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