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三號聲 明人 即被 上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 訴 人 香港商銳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已由陳威綸變更為乙○○,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單可稽,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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