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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霖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抗告人之指定送達代收人林正德,應更正為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