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乙○○間請求撤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許 正 順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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