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市政府間請求返還標購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