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市政府間請求返還標購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