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一號聲 請 人 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弄17號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盈餘分配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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