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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124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一號聲 請 人 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弄17號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盈餘分配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