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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八號聲 請 人 甲 ○ ○

乙 ○ ○丙○○○上列聲請人因與丁○○間請求交還土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或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前以本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茲仍以同一事由,對於該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許 正 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