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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Montblanc-Simplo

GMbH)法定代理人 甲○○(Lutz

乙○○(Hans-訴訟代理人 李志珊律師

郭建中律師陳慧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上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陳 碧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