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福建省金門縣金門港務處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七號及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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