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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甲○○吳惠騰之承

乙○○吳惠騰之承丙○○吳惠騰之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玉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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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