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林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超額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許 正 順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張 宗 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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