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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六號聲 請 人 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關於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專屬本案訴訟之第一審受訴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陳 碧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