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九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丙○○上列當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上訴人乙○○之住所記載為○○○鄉○○村○鄰○○路○○○巷號」者應更正為○○○鄉○○村○鄰○○路○○○巷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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