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順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及增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二五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張 宗 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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