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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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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