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一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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