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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七0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金螞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利益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三○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張 宗 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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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