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 請 人 乙○○
丙○○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K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 請 人 乙○○
丙○○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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