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四號聲 請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許 正 順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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