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甲○○
乙○○陳玉雯王淑芬賴秋燕劉怡伶張世欣陳惠玲楊政德林佳澐洪雅菁許瑞龍汪杏霞湯琴恆范寶月蔣宜君張珮娟楊芝芬林青煌管立靖賴惠娟程培玲蔡明哲馬中玲范雅芬江慶偉胡麗珍邱雅鈴楊舜媚王麗蓉吳美美曾玉琴陳玉萍王國玲郭秀妙黃蓓莉蔡惠淑施曉鈴鄭伊雅楊美雁柳芬芬王儷蓉程書郁邱慈芬王麗雯石雅雲陳冠宇陳貞燕蔡惠敏徐儷文王惠姃郭佳珍張嘉凌游素梅李政娟林佳怡張瑞月周鈺琇林憶吟蔡玲玲吳佳伶張貞儀蔡志偉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旅遊補助款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許 正 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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