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五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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