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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七號聲 請 人 乙○○○

丙○○○

丁 ○ ○

號戊○○○

己 ○ ○

庚 ○ ○

辛 ○ ○

壬 ○ ○癸○○○

子 ○ ○

丑 ○ ○

寅 ○ ○

卯 ○ ○

辰 ○ ○

4號

巳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