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七號聲 請 人 乙○○○
丙○○○
丁 ○ ○
號戊○○○
己 ○ ○
庚 ○ ○
辛 ○ ○
壬 ○ ○癸○○○
子 ○ ○
丑 ○ ○
寅 ○ ○
卯 ○ ○
辰 ○ ○
4號
巳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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