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二號聲 請 人 台北縣石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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