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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八號聲 請 人 日商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呂 曼 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差旅費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