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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考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前訴訟程序即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二號事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聲請人對該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前雖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二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且本院另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五月四日送達聲請人,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沈 方 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