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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應更正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