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0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金玉瑩律師魏妁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股權轉讓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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