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聲 請 人 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皇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四八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九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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