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聲 請 人 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理由欄第二段所載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裁定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五號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