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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上 訴 人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 訴 人 甲00 00000.

Korea Ltd.法定代理人 戊○ ○○○ ○○.上 訴 人 乙00 0000000000 0000 000000000 0000000 Ltd.法定代理人 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翁雅欣律師被 上訴 人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上訴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民著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及有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徒就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製作之「請想一想您們的將來」行銷文宣,其所用分項名稱為國人日常習用之用語,編排格式又為各廣告文宣所習用,已屬公共財,不能認係上訴人所原創,即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編輯著作。上訴人製作之「需求分析基本資料」,主要係以表格方式呈現,其中表格部分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另表格內各種項目問題、排列順序、粗分及細分方式部分,亦係按照上開習用分類再為細分,而國人習用之名稱,其文義內容業已成俗,分類歸納亦已既定,其所得表達之方式乃屬有限,則對於此種名稱分類及編排顯難認為具有原創性;上開費用項目之排列及分類應屬有限之表達方式之一,基於「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此部分縱有相似,甚或「實質類似」情形,亦因該創作不具原創性而不受保護。上訴人之「各類必要費用電腦分析圖表」,其中數表部分依同上規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而分析圖之產生,有賴使用人輸入相關參數後,由電腦軟體自行運算並製成,其結果既係依據數學運算而得,自非「人」之創作,單純數字之參數又不具有任何創作價值,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另「壽險顧問軟體」部分,既經中山科學研究院鑑定,發現「大都會投資理財規劃系統」與「壽險顧問軟體」間,並無對應之功能架構,其思想及表達均不相同,且被上訴人「需求系統行銷應用軟體」之程式語言,與上訴人「壽險顧問軟體」不同,而電腦程式執行畫面,無論在字形、背景色彩、格式、按鈕位置、選單等復均不相同,至二者之結構、次序、組織、使用介面、提示說明文字等固有相同或實質近似之情形,但因屬習用之有限表達方式之一,已屬公共財,不具原創性,自難認被上訴人自行開發之軟體有重製上訴人軟體之抄襲情事。此外,上訴人上開著作之結合關係,乃屬抽象之事物,難認已另外構成一獨立之編輯著作而應受保護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且其所稱涉及原創性之判斷,即能否將應受保護之著作物,逕認定係公共財之爭議云云,無非關於著作權法保護客體之事實上認定,並無重大法律爭議,不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亦不應許可。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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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