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被 上訴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家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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