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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17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九號上 訴 人 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請求新台幣一千九百三十四萬零四百四十八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核屬訴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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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