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一號上 訴 人 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 訴 人 乙○○原名林艷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許樹欣律師被 上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民著上易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為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所定上訴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中關於確認附表三所示「戀戀風塵」電影原聲帶中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十二首歌曲之錄音著作權為被上訴人所有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二十五萬零六百三十三元,未逾一百五十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許 正 順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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