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宣告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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