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蔡慧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上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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