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 請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澳商旅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TRAVELWORLD PTY LTD)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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