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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聲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一號聲 請 人即再審被告 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再字第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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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