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二號聲 請 人 游廖清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光彩祭祀公業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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