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聲 請 人 楊玉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已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七八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九月七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限,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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