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一號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葉林阿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張玉英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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