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 請 人即 被上訴 人 革蘭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李師榮律師
蔡琇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周慶餘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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