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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聲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聲 請 人 陳古芳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甲芳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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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