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9 年台聲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聲 請 人即 被上訴 人 旭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士鈞上列聲請人因與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m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