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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乙○○

甲○○即徐進福之.丙○○戊○○丁○○庚○○辛○○壬○○癸○○子○○丑○○寅○○卯○○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南縣○○鄉○○段鍾厝林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