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費用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張 宗 權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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