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八號聲 請 人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興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繳仲裁費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二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十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許 正 順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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