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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聲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六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考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前訴訟程序即本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事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對該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聲請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K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考核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