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八號聲 請 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五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遭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廢止登記,現停業中,不僅無任何營業收入,且已進入解散清算,縱有財產亦無法自由處分,實無資力再負擔本件再審之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