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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聲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許 正 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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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