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八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許 正 順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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